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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 /2004 号


《2003 年公司(修订)条例》
引言
立法会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通过《2003 年公司(修订)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本修订条例将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实施,但修订条例第67 条〔《公司条例》第158C(1)(a)及(b)条〕则属例外,这些例外条文将于较后时间才实施。本修订条例旨在实施二零零零年二月发表的《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公司条例》检讨顾问研究报告的建议》报告书所载第一阶段建议,并对《公司条例》作出其它改进。本通告简述这些修订导致的主要改。
主要更改
公司的成立
2. 《公司条例》第4(1)条准许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成立公司;第4(4)条禁止公司成为或成立为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为引入一名成员公司,本修订条例相应修订了第177(1)(c)、179(1)及310(1)条、加入了新的第2(10)条、及废除了第31 条与紧接该条之前的副标题。

公司名称更改
3. 第22(1A)条规定本地公司须在通过更改其名称的特别决议后15 天内使用指明表格(表格NC2)将更改其名称一事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下简称「处长」)。送交特别决议印刷本的规定已予免除。相应的修订亦已在第22B 及117 条作出。

修改组织章程大纲
4. 第8、25A(1)及323 条已予修订,将持异议成员向法院寻求取消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内的宗旨条款或条件的修改的权力,只局限于私人公司。相应的修订亦已在第177条作出。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效力
5. 第23(1)条阐明公司与其成员之间及成员与其它成员之间的合约关系,并给予每名成员强制执行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款的个人权利。

股份分配申报表
6. 第45 条已予修订,将《股份分配申报表》(表格SC1)、有关合约、及《与股份分配有关的合约细则申报表》(表格SC5)送交存盘的期限由8 个星期缩短至1 个月。此外,在表格SC1 申报获分配者的职业或描述的规定已予废除。为简化存档规定,本处将接受合约的核证副本,代替妥为加盖印花的合约,而表格SC5 在交付处长之前不再需要先作出有关印花税的裁定。

股本的增加与合并
7. 第54 条规定将股本合并、股份转换为股额等事宜须以指明表格(表格SC11)通知本处。

8. 第55 条已予修订,规定公司须于名义股本增加生效后的15 天内作出名义股本增加的通知,并免除须将有关决议的印刷本送交处长存档的规定。

股本减少
9. 第58、59 及61 条已予修订,并加入新的第61A 条,以便将有关股本减少的程序简化、以及免除股本减少需要获得法院批准的规定(如股本减少的唯一目的是将股份的面值重新指定为一个较低额并符合5 项特定条件,此即:公司只有一种类别的股份;所有已发行股份均已全部缴足股款及公司的净资产的款额不少于其缴足款股本;该项减少同样适用于所有股份及对所有股份有同样的影响;从该项减少所产生的款额,不少于紧接该项减少之前公司的已全部缴足款股本与紧接该项减少之后其已全部缴足款股本之间的差额;以及从该项减少所产生的款额是记入该公司的股份溢价帐的贷方)。本处推出《遵从减少股本规定的陈述书》指明表格(表格SC12),给无需法院确认股本减少的公司使用。第61(4)条已予修订,规定处长可发出有其印刷签署的股本减少命令及纪录证明书。

公司在发出股票方面的职责
10. 第70 条已予修订,规定公司(私人公司除外)必须于转让书提交该公司的日期后10个营业日内完成股份及债权证的转让,并准备交付所有被转让的股份的股票及债权证。

押记登记册及管有供作押记的财接管人、经理人、承按人的详情
11. 第83(2)条说明押记登记证明书可载有处长的印刷签署,并免除证明书须述明押记所保证的款额的规定。

12. 第85 条简化有关清偿及财产解除押记的登记程序,并将该条的范围扩大至包括供作押记的财产或业务的全部或部份已解除押记的情况,或已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一部分的情况。此外,根据本条将清偿备忘录记入登记册的申请,须用本条所设的新款指明表格《清偿或财产解除押记备忘录》(表格M2)提出。

13. 新的第87 条加入规定,要求接管人或经理人的委任人、以及就供作押记的财产行使管有权的承按人,在有关委任或行使管有权生效日期之后7 天内用指明表格(表格M3及M5)将事实通知处长,并提供获委任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行使管有权的承按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送交处长存档的详情有任何变更,须在发生变更的日期后14 天内用新指明表格(表格M7)将该变更通知处长。接管人或经理人或承按人亦须在7 天内用指明表格(表格M4及M6)将停任或不再管有供作押记的财产(视属何情况而定)一事通知本处,以便本处存档。

成员登记册
14. 第95(1)(a)条中要求公司在其成员登记册内记入成员职业或描述的规定已予废除。新的第95A 条规定公司在成员人数减至一人或增加至二人或多于二人时将该事实记录于其成员登记册内。

公司只有一名成员时的法定人数
15. 第114AA 条规定,如公司只有一名成员,则一名成员即构成公司会议的法定人数。

成员决议的传阅
16. 第115A(2)条将提出股东建议的最低规定减至表决权的四十分之一或50名成员。

公司只有一名成员时的书面纪录
17. 第116BC 条规定,如公司的唯一成员作出任何可由该公司在大会上作出并且具有犹如已获公司在大会上同意的效力的决定,该成员须在7 天内向公司提供一份该决定的书面纪录。

董事
18. 多条有关「董事」的条文已予修订,现列载如下:-
(a) 第2(1)条已予修订,加入有关「影子董事」的一般定义,包括可影响过半数董事的人的条文。第49BA(10)(b)、109(5)、158(10)(a)、168C(2)、271(3)、341、344A(7)及351(2)条亦因而作出相应修订。
(b) 第153A(1)条准许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董事。
(c) 第153A(6)条规定,如私人公司只有一名成员而该成员乃公司的唯一董事,则可由公司在大会上提名一位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作为公司的备任董事,以便当唯一的董事去世后,即代替他行事。
(d) 第153B 条规定候补董事作为委任他的董事的代理人,并规定董事须为其候补人所犯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153C 条规定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所作决定的书面纪录即为该决定的充分证据。
(e) 第154 条禁止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及某些法人团体成为该公司的秘书。
(f) 根据第157B(1)条,不论公司章程有何规定,公司可藉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免任董事。
(g) 增设第157D(4)条,述明「董事」的定义包括备任董事、以及一位经第153A(8)条当作董事的人士。本处推出名为《备任董事辞职通知书》(表格D8) 的新款指明表格,供备任董事依据第157D 条规定,就其辞职向处长发出知会。
(h) 第158(4)条已予修订,规定公司由提名备任董事起十四天内,用指明表格通知处长这项提名。如备任董事有任何变更,亦须于十四天内以指明表格通知处长。为此而新设的指明表格分别为《备任董事通知书(提名/离任)》(表格D5)、以及《备任董事数据更改通知书》(表格D7)。
(i) 第158(5)条已予修订,加入明确规定,述明董事同意出任职位的陈述书须按指明格式(表格D3)交付处长。
(j) 增设第158(5A)条,规定获提名为备任董事的人士,必须在提名后十四天内,用指明表格(表格D6)向处长交付一份已签署的陈述书,声明接受是项提名和年满十八岁。
(k) 第157H、157I、157J 及161B 条是有关禁止公司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向董事作出贷款或就任何向董事作出的贷款提供担保或保证及申报此事的条文。该等条文内贷款的定义现已扩大,以涵盖较现代的信贷模式,并就相关的申报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l) 第162B 条规定只有一名亦具董事身分的成员的公司须将该公司与该成员所订口头合约的条款记录于书面备忘录中。
(m) 第165 条就公司可提供予其高级人员及核数师的弥偿的范围作出澄清,述明凡公司 章程细则或合约内的条文豁免其高级人员或核数师因其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而须对公司或有关连的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弥偿他们因此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该等条文均属无效。第165 条亦准许公司在某些指明情况下购买保险,承保高级人员或核数师可能招致须对公司或其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欺诈行为的法 律责任除外)。保险承保范围亦可包括就高级人员及核数师因疏忽、失责、失职及违反信托行为(包括欺诈行为)而在针对他们提出的法律程序中进行辩护所招致的法律开支。

与取消董事资格有关的定义
19. 将第2(1)条中影子董事的定义,连同只为第IVA 部的目的而扩大的「公司」定义纳入第168C 条。第199(6)(a)条亦因此作出相应修订。

无能力偿付债项
20. 第178 及327 条分别准许将最低债项款额(低于此数则不能作出清盘呈请)由$5,000增至$10,000 或财政司司长订明的其它款额。

法定声明
21. 为简化根据《公司条例》各条文交付法定声明存盘的规定,该修订条例作出下列修订:-
(a) 第18(2)条已予修订,以指明表格(表格NC1A)取代法定声明,陈述已遵从公司注册的规定。
(b) 第47E(6)条已予修订,规定董事须在公司给予资助用以收购其本身股份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之前,作出具指明格式的陈述书(表格SC7 及SC8),以取代法定声明。第47F、47G 及48 条亦因而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后的第47F(1)条免除董事在有关指明表格中申报将获给予资助的人的职业的规定。 (c) 第49K(3)条已予修订,规定公司董事在批准从资本中拨款的特别决议获得通过之前,只须作出具指明格式的陈述书(表格SC10),以取代法定声明。第49J、49L、49M 及49Q 条亦因而作出相应修订。
(d) 第233 及228A 条已予修订,分别以《有偿债能力证明书》(表格W1)及《因无能力继续业务而自动清盘的陈述书》(表格W2)取代法定声明。
(e) 第300B(2)条已予修订,以书面陈述(表格RC2)核证递交接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取代以誓章核证的规定。
(f) 第333B(1)条已予修订,述明倘若获授权代表不再愿意代表某海外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该人可将一份书面陈述送交处长存档,以取代法定声明的规定。
(g) 第344A 条已予修订,免除须作出及递交法定声明的规定。公司只须通过特别决议,便可开始处于不活动状态或恢复活动状态。

交付文件存盘的规定
22. 第346(1)条及《公司(文件规定)规例》已予废除。新的第346(1)条规定每份交付处长的文件须以中文或英文撰写,并符合处长指明的规定。处长指明根据《公司条例》递交的文件所需符合的一般规定,并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公告。新的规定将于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生效。有关新规定的详情,列载于《递交文件必须符合的各项规定2004 年指引》。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该指引可于互联网上的公司注册处网页(网址 : http://www.info.gov.hk/cr/)下载及于金钟道政府合署13 及14 楼索取,或透过电话咨询热线(2234 9933)以传真方式取得。

23. 第347、348、348B(b)及348D 条已予修订,以顾及以电子形式交付、处理、登记及储存文件、纪录及数据的新规定。

与指明新指明表格有关的其它修订
24. 除了上文各段所提述的新指明表格或修订表格,导致本处推出新指明表格的其它修订,包括下述有关条文的修订:-
(a) 第128(5)(b)及(5A)(b)条已予修订,就使用指明表格提交《附属公司数据陈述书》(表格AC1)作出规定。
(b) 第129(5)(b)及(5A)(b)条已予修订,就使用指明表格提交《持有非附属公司股份的数据陈述书》(表格AC2)作出规定。
(c) 第151 条已予修订,规定审查员须向处长发出《委任审查员通知书》及《审查员提交最后报告通知书》(表格IN1 及IN2)。
(d) 第195 条已予修订,规定凡公司由法院清盘,破产管理署署长以外的任何人如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须使用指明表格(表格W3)将其委任通知处长并提供其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e) 第228A 条及253 条已予修订,规定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须使用指明表格(表格W3)分别在14 天及21 天内,将他们获委任一事通知处长。亦规定他们须在表格上提供其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此外,有关他们已送交处长存盘的资料更改通知书、以及他们离任的通知书,亦须分别在14 天及21 天内,按指明格式(表格W4 及W5)交付处长。

(f) 第226A 条已予修订,推出一款指明表格(表______格W6),供破产管理署署长或清盘人提交《免除清盘人职务证明书》。

推出新的或经修订的指明表格
25. 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新一套的指明表格可在金钟道政府合署14 楼以个别表格形式购买。该套表格共有新设和经修订的表格各25 款,全部列载于本通告的附件。这些表格亦可从互联网上的公司注册处网页下载(网址:http://www.info.gov.hk/cr/)。该套表格可于二月上旬在上述地址以只读光盘形式购买。新设和经修订的表格的样本可在临近生效日期于金钟道政府合署14 楼查阅。

26. 在为期两个月的过渡期内,公司可继续使用积存而经过适当修改的旧表格(有关声明或誓章除外)。

查询
27.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查询,可致电2867 4562,向助理公司注册处经理(公司文件注册)姜宝贤女士或2867 4570 向助理公司注册处经理(客户服务)陆棣宜女士提出。
公司注册处处长钟悟思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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